快递渠道的爆炸物品非法交易罪行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邱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向QQ好友潘某某购买6公斤火药,单价为1800元/公斤,因担心一次邮寄6公斤目标过大,致非法买卖火药行为暴露,潘某某遂与邱某某约定将该6公斤火药分为三次、每次2公斤的方式付款及发货。邱某某支付购物款并提供收件人为“张凯”的邮寄地址后, 潘某某联系张某(已判决)将火药邮寄给邱某某。同年6月21日,公安民警赶到位于江西省万安县某镇的一快递公司,将前来领取包裹的邱某某抓获,当场查获邱某某从潘某某处购买的含有水分的火药2.45公斤。经鉴定,该火药含有硝化纤维素,系子弹发射药主要成分,属爆炸物。随后,公安民警在邱某某位于万安县某小区的住处查获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7.62mm的步枪2支、弹丸管口比动能为160.73焦耳/平方厘米的气枪1支,以及含有硝化纤维素的爆炸物9.325公斤。
裁判结果:
本案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邱某某违反国家对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多次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邱某某还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一、邱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合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二、公安机关从邱某某处扣押的违禁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非法买卖枪支和爆炸物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中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本案中,邱某某违反国家对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多次买卖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同时邱某某还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犯罪分子利用快递“化整为零”邮寄违禁品,实践中较为常见。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目的在于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各快递公司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实名制与百分百开箱验视的收寄标准,确保寄递物品符合规定,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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