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手持终端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强化民爆物品流向监管,规范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领用发放信息采集手持机(以下简称手持机)操作行为,提高民爆物品信息质量,从而达到预警控制,严格管理,杜绝民爆物品的流失,避免事故发生,根据《民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民用民爆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民爆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手持机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领用发放信息采集手持机,用于民爆物品的入库、发放、退库的信息采集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炸药库。
第二章 保管
第五条 手持机使用地点仅限于炸药库,除因维护、数据上报等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带出炸药库值班室。
第六条 手持机使用人员仅限库管员和监管人员,保安员及其余人员不得使用手持机。
第七条 库管员负责对手持机日常使用维护,及时更换电池;日常使用过程中小心轻拿轻放,避免撞坏摔坏。
第八条 库管员负责对手持机的保管,确保手持机的安全,每次使用完手持机后及时入柜上锁,防止手持机损坏、被盗,确保手持机数据的完好。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民爆物品必须坚持流向管理。民爆物品入库、发放、退库必须坚持流向信息采集,库管员必须熟练掌握手持机的使用方法,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 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证件过期人员操作。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每年的复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入库
1.入库前必须核对民爆物品运输证,确认品种、数量无误后方可允许入库卸货,卸货完成清点无误后方可办理手持机入库手续。
2.使用手持机办理入库前必须将手持机内数据进行上报并确认。
3.使用手持机办理入库时必须按照流程办理,小心操作,入库扫描完成之后必须比对入库结果,当“平衡”为实际购买数量,“实物”显示为“0”,“电子”显示为“0”,方可确认入库,否则必须取消入库,查找原因并处理后方可入库,如果未发现原因或不能处理时严禁入库,立即汇报管理员,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4.手持机办理入库后必须再次核实库存数量与品种,确认无误方可签字确认;如果入库错误立即汇报,使用手持机“系统回退”功能重新办理入库。
第十二条 发放
库管员通过手持机将民爆物品发放给爆破员,记录了库管员发放、爆破员领用物品的操作时间等信息。
1.发放类型包括:整盒发放、零散品发放、无编号发放、和单发发放。
2.每次发放前必须核对手持机时间是否正确,如果时间不正确须设置时间为当前时间。
3.发放必须按照相应的类型按照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出现错误。
4.箱装雷管必须按规定进行拆箱才能执行发放出库。
5.如果发放时数量多发了,应立即执行退库,确保发放数量符合领用数量。
第十三条 退库
1.退库类型有整盒退库、无编号退库、和零散品退库。
2.退库时必须爆破员本人持本人IC卡退库。
3.退库时先对品种、数量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进行退库台帐登记,再执行手持机退库操作。
第四章 数据维护
第十四条 库存数据
1.手持机库存数据必须与库存实物数量及台帐数据一致,每次入库、发放、退库之后必须清点库存,做好台帐,确保三者数据一致。
2.库存数据严禁超过库房最大库存数量,在每一次购买民爆物品和执行手持机入库时,必须先核对库房实物数量,严禁超最大库存规定购买或入库。
第十五条 数据上报
1.上报功能是将入库、出库、拆箱、发放退库等信息上报到民爆信息系统。
2.手持机数据上报时间不能超过3天。
3.每次执行数据上报前必须核对手持机时间是否正确,如果不对必须更改为正确时间。
4.用于数据上报的单位IC卡,必须做到专卡专用。
5.每次上报数据后必须在手持机上执行“上报确认”操作。
第五章 监管
第十六条
在办理入库、数据上报等关键环节指定专人把关,确保每一次操作的正确无误,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坚决杜绝在民爆信息系统内产生预警信息。
来源:网络
仅供参考学习交流,如有不妥,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