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望埠镇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爆破案例1年前 (2023)更新 民爆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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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7日14时31分,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位于清远英德市望埠镇的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133平台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汪洋、省长朱小丹、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副省长刘志庚等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专业力量抢险,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同时要尽快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公布事故真相,吸取事故教训,严防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富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和清远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负责同志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及时批准成立清远英德市“8·27”重大爆炸事故省政府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冯寿宗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法制办、总工会和清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刑侦、爆破、采矿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并聘请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旭光等3名知名爆破专家到英德指导事故原因分析并对事故技术分析结果进行评议。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

民爆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凌小燕,经营范围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等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证号:(粤)MB销许证字–〔05〕,有效期自2010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2012年4月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审。

民爆公司下设办公室、安全科、财务科以及龙头山仓库(含英中仓库)、英东片仓库、英西片仓库、英城片仓库等4座仓库。总经理凌小燕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副经理钟志勇负责安全科和信息系统管理,龙头山仓库主任陈承佩负责龙头山总仓库等仓库的管理工作,周平是龙头山仓库副主任兼2号雷管库保管员。2009年9月10日,民爆公司4座仓库通过由原广东省经济和贸易委员会组织的验收并投入使用。龙头山仓库分为2、3、4号库,其中2号库核定储存工业雷管50万发;3、4号库核定储存工业炸药均为50吨。

2012年1月14日民爆公司与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买方合同号:YDCFC12002,约定由民爆公司向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

龙山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注册成立,港台独资经营,原由安徽省海螺集团在香港注册的昌兴水泥投资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现实际控制人是台湾台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义钦,总经理吴建平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该公司现有3条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熟料年产540万吨、水泥340万吨。

龙山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由清远市工商局核发,证号:44180040000,经营期限为2003年3月10日至2029年11月25日;第三期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验收于2008年12月29日经环境保护部批复同意,文号:环验〔2008〕293号;龙尾山石灰石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核发,证号:G440002009037120006482,有效期自2009年3月11日至2023年12月11日,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是720万吨/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证号:(粤)FM安许证字〔2006〕(延期)1666号,有效期自2009年8月24日至2012年8月23日,许可范围为露天水泥用石灰岩开采;龙山公司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英德市公安局核发,证号:公爆使证字2006019,核定使用品种为炸药和雷管。

龙山公司下设矿山分厂等14个部门,员工950名。总经理吴建平负责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何武华负责生产、安全、环保等工作,分管矿山分厂。

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为龙山公司直属二级单位,开采石灰石,设计生产能力720万吨/年,开采标高为+222.29米至+40米,开采方式为自上而下分台阶露天开采,矿体上部的表土覆盖层已基本剥离。民爆物品由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回收,不设储存仓库。

龙山公司矿山分厂下设破碎工段、运输工段、维修工段、采矿工段等。矿山分厂设厂长、副厂长、厂长助理等职位,其中,厂长魏法伟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安全、人事、成本、文化建设等工作;厂长助理周平负责装备技术管理、开采管理,分管采矿工段。

采矿工段主要负责矿山的采准、穿孔、爆破、铲装工作,共有41人。采矿工段设工段长、副工段长、技术主管等职位,其中,工段长王冠负责工段的全面工作,包括日常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配合分厂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副工段长吴利主要分管采准和爆破。

采矿工段下设钻机班、工程机械班、988装载机班、正铲班、爆破班等五个班组。其中爆破班有7人,宣守兵担任班长,成员有邱定陆、曾志国、钟锦富、范秀云、罗永培、李万厂等六人。

(三)英德市祥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

保安公司经广东省公安厅批准、英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于2007年3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刘志刚的另一身份是英德市公安局职工)。工商营业执照由英德市工商局核发,有效期为2007年3月30日至2027年3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保安服务许可证》由广东省公安厅于2011年4月18日核发,服务范围为门卫、巡逻、守护、区域秩序维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

2011年9月1日,保安公司与民爆公司签署《保安员监炮协议书》,约定由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22名保安员,其中龙头山仓库6名。保安员主要负责做好民爆物品储存、运输的保安工作;监督民爆公司仓库保管员按规定保管、发放民爆物品;随运输车到达用户矿山进行监炮;到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民爆公司人员与用户对民爆物品进行交接登记等。

保安公司属下200多名保安员,均只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书,派驻民爆公司的保安员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押运从业资格证。

(四)英德市鑫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于2011年5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金和林,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2012年1月11日,该公司与龙山公司签订合同,派遣150名劳务人员赴龙山公司从事劳务工作,完成龙山公司指定的工作任务。合同未明确劳务人员具体工作内容。

2012年1月1日,劳务公司分别与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签订《劳动合同书》,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上述4人的工作内容为手风钻作业,工作地点为英德龙山工业园区。

(五)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司机、押运员、装载情况。

民爆公司共有14辆汽车(其中,龙头山仓库有7辆运输车)从事民爆物品运输。但是,该公司未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龙头山仓库7名司机中仅3人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14辆车均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

8月27日,龙头山仓库共发出3辆车运输炸药、雷管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133米平台爆破作业现场。第一辆车的车牌是粤RP1429,核载1.95吨;司机是叶本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无押运员;装了122箱乳化炸药,共2.928吨;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第二辆车的车牌是粤RP2553,核载1.415吨;司机是范桂平,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员是缪逢春;装了100袋膨化炸药,共2.4吨;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第三辆车的车牌是粤RP0661;,核载7.405吨;司机是邓积环,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41822197411295314,从业类别为:J-货运,W-危驾);押运员是张廷柱;装了190袋膨化炸药和150箱乳化炸药,共8.16吨;未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六)现场勘验及检验情况。

事故现场共提取207份生物检材、5份理化检材、汽车零部件碎块106块、导爆管7截、雷管脚线10对。

1.理化检验情况。现场中心炸点处提取的尘土、现场钻机处提取的淡黄色块状物、现场钻机处提取的灰白色粉末、现场钻机处提取的白色粉末、现场离炸点约300米处提取的尘土均检出NH4+、NO3-成分(硝胺炸药成分)。

现场发现的7截塑料导爆管经检验,在距离爆炸中心南侧边缘的塑料导爆管内检出黑索金成分和金属铝颗粒,其余6份导爆管内未检出黑索金成分。

2.痕迹物证检验情况。现场提取电雷管导线两扎共10对,一扎蓝色一扎灰色,其中1对没有雷管,另外9对连接有雷管。根据实验结果,检验认定现场提取没有雷管的两根导线的断离痕迹符合被拧断的动作形成。

3.生物检材检验情况。现场共提取207份人体组织块,49份死者亲属及伤者血样。经DNA检验,169份现场人体组织块检出有效的基因分型,共检出王小东、郭孔桥、杨家松、朱光胜、邓积环、马定佳、付日旭、罗永培、陈远和、张廷柱10人的DNA。

4.现场未引爆的民爆物品检验情况。事发后经现场清理,共回收未引爆、残留的炸药4.5905吨和雷管411发入库;已回收和库存同批次炸药样品,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符合《乳化炸药》(GB18095-2000)或《膨化硝铵炸药》(WJ9026-2004)标准规定的要求。

(七)中心炸点认定。

根据现场炸坑位置、形状、体积,周边尘土检出NH4+、NO3-成分,粤RP0661汽车碎片分布情况,认定此次事故中心炸点为粤RP0661汽车车厢内后轴位置偏右后。

(八)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

事发时龙山公司正在召开周例会。矿山分厂副厂长范海涛听到133平台爆炸声,立即带领几名矿山分厂人员乘车赶到爆炸现场查看情况并开展救援。随后,矿山分厂厂长魏法伟等救援人员陆续上山,安排车辆送伤员去医院救治。由于爆炸现场有大量遗留未引爆的炸药、雷管,随即对现场戒严并在爆炸现场拉警戒线,要求133平台人员迅速撤离至现场,并在主要路口设置警戒点,向英德市政府和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报告爆炸事故情况。

14时50分左右,英德市政府接报后,英德市委、市政府负责人组织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政法委、望埠镇等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27日晚,清远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先后赶到龙山公司指挥事故处置工作,并召开事故处置工作会议。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一司副司长李峰于28日凌晨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的主要工作:一是安排警力对事故现场周边进行安全警戒,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发生次生事故;二是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设备、房屋损坏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核实和统计;三是核实伤亡人员数量,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救治受伤者;四是组织信访维稳及善后处理,开展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和受伤人员的慰问工作,核定了10名死者供养亲属抚恤金,10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五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28日由英德市政府和龙山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媒体和社会公布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六是进入爆炸现场进行全面的勘查,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全部清除现场遗留爆破器材,完成现场防疫工作。

(九)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此次事故共造成王小东、郭孔桥、陈远和、罗永培、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邓积环和张廷柱共10人死亡,已经DNA检验确认。

2.受伤人员情况。此次事故共造成20人受伤,其中作业现场9人,周边群众11人,最后一位伤员已于10月3日治愈出院。

3.经济损失。据统计,爆炸现场一辆运输车和一台大型钻机被炸毁,损失约341.2万元;外围(英红镇)损失约710万元(含卷闸门约70万元,铝合金窗、木窗约310万元,天花吊顶110万元,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家具、家电、杂物、墙体裂缝等)约22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2万元。

二、事故经过

2012年8月23日,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批准龙山公司于8月27日使用炸药11.328吨、雷管535发。8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副工段长吴利打电话给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主任陈承佩,要求于13时30分前配送炸药、雷管到矿山。12时05分左右,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安排3辆车共登记装载炸药13.488吨和雷管469发(其中由4号库实际发放、运输炸药13.488吨,2号库登记出仓雷管469发),先后出发赴龙山公司133平台爆破作业现场。其中,粤RP0661号车刚运载民爆物品给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长腰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回到龙头山仓库,未打扫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龙山公司133平台。具体运输情况如下:

27日龙头山仓库3部车辆运输民爆物品情况表

13时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钻机班郭孔桥、王小东、赵维报、马超等4名工人,驾驶2台钻机到矿山133平台清理炮孔,为爆破工装填炸药做准备。

13时30分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吴利、宣守兵、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5名爆破工和劳务公司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等4名手风钻工到矿山133平台准备爆破作业。

13时35分左右,爆破现场负责人吴利和龙山公司保安陈远和随粤RP1429号车到达矿山133平台,该车直接开到炮孔附近,紧随其后到达矿山133平台的另外两部车(粤RP2553和粤RP0661)在爆破警戒线外等候。吴利和爆破班长宣守兵指挥爆破员、手风钻工共10人将炸药从车上卸下,并将炸药直接搬到炮孔附近。约20分钟后,粤RP1429号车卸完炸药驶离爆破工作面,粤RP2553号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工作面内,爆破工曾志国从车厢尾部将雷管(雷管存放在专用箱中)搬下放到地上,由宣守兵负责清点(清点时是一捆一捆的清点,没有一发一发的清点),确认数量后由宣守兵分两次将雷管搬至车头左前方约3、4米远的地方存放。其他人员继续从车上卸下炸药并直接将炸药搬到炮孔附近。其后,爆破班长宣守兵和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共 4名爆破工开始将炸药、雷管装填到炮孔,期间,应搬卸炸药工人的要求,粤RP2553号车后退了约20米,以方便工人将炸药从车上直接搬到炮孔附近。约20分钟后,粤RP2553号车卸完炸药和雷管,驶离爆破工作面。粤RP0661号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工作面内,爆破工罗永培和劳务公司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等4名手风钻工卸炸药,爆破班长宣守兵和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等 4名爆破工继续往炮孔装炸药和雷管,钻机操作工人王小东、郭孔桥两人在离停车处约3米的地方使用钻机套孔作业,吴利因口渴离开粤RP0661号车到警戒线旁边喝水。

14时31分,粤RP0661号车车厢内发生爆炸,该车完全炸毁,抛掷物(汽车碎片)由炸坑处向四周抛射,最远距离约500米。事故共造成王小东(龙山公司钻机工)、郭孔桥(龙山公司钻机工)、陈远和(龙山公司保安)、罗永培(龙山公司爆破工)、马定佳(鑫力公司劳务工)、朱光胜(鑫力公司劳务工)、杨家松(鑫力公司劳务工)、付日旭(鑫力公司劳务工)、邓积环(民爆公司司机)和张廷柱(保安公司押运员)等10人死亡,20人受伤,经济损失重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粤RP0661运输车车厢炸药发生爆炸,根据综合调查结果可排除炸药质量不稳定、车辆部件起火、雷击、钻机打残眼和撞击摩擦等因素引起的炸药爆炸,存在雷管或热积累引发炸药爆炸两种可能。

一是雷管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由于平时爆破作业结束后,民爆物品退库曾违规用炸药箱装雷管、炸药,且民爆物品管理混乱,不排除8月27日粤RP0661运输车车厢内炸药箱夹带雷管,在搬运过程中引发炸药爆炸。

二是热积累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炸药在装卸、运输途中因颠簸、摇晃、摩擦等因素产生热积累,当热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引起炸药爆炸。根据气象报告,27日14时气温达34.9℃、相对湿度51%,现场处于无遮拦的矿区,室外气温较高,粤RP0661配送司机没有按规定及时清理残留在运输车厢内散落的炸药粉,该运输车违规严重超载,且卸炸药过程中未熄火,在曝晒状态下,有可能因热积累导致车厢内的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民爆公司对民爆物品管理混乱,违规发放和违法运输民爆物品。

(1)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8月27日,在龙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民爆公司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13.488吨炸药和469发雷管。

(2)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8月27日,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登记出仓运往龙山公司133平台的雷管总数是469发,但是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查清理出的雷管仅为468发,其中一扎(10发为一扎)电雷管少了一发,但该发电雷管的一对导线却还在。经进一步核查民爆公司的仓库出入仓登记台账,该发仅有导线的雷管编号为5210718601581,台账显示该发雷管在2012年6月14日就已登记出库使用,8月27日该雷管却又重复登记出库被运往事故现场。

(3)民爆公司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8月27日,民爆公司在将炸药、雷管运往龙山公司133平台的过程中,存在下列违章作业行为:

①粤RP0661号车司机邓积环、押运员缪逢春在运输炸药和雷管到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长腰山水泥用石灰岩矿返回龙头山仓库后,未按照操作规程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龙山公司133平台。

②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装卸资格证的情况下,龙头山仓库陈承佩(仓库主任)、叶本强(司机)、范桂平(司机)等人违规将炸药、雷管装上车辆,其中叶本强等人未按规定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③龙头山仓库陈承佩(仓库主任)、周平(仓库副主任兼2号雷管库保管员)、邓积环(司机)、叶本强(司机)、范桂平(司机)、缪逢春(押运员)、张廷柱(押运员)之间均没有严格按照按规定核对装卸、运输的民爆物品,且装货期间范桂平(司机)独自一人在2号雷管库装雷管上车。

④三部车辆均超载。粤RP1429号车的核定载重量是1950公斤,当日实际装载重量为2928公斤;粤RP2553号车的核定载重量是1415公斤,当日实际装载重量为2470公斤(其中炸药重量为2400公斤、雷管重量约为70公斤);粤RP0661号车的核定载重量是7405公斤,当日实际载重量为8160公斤。

⑤司机叶本强驾驶的粤RP1429号车未按规定随车配备押运员。

⑥粤RP1429司机叶本强、粤RP2553号车司机范桂平违规携带手机进入龙山公司133平台爆破作业面,其中叶本强的手机在作业区警戒线内还处在开机状态。

⑦粤RP1429号车、粤RP2553号车在133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与龙山公司相关人员认真清点核对和登记确认。

⑧粤RP1429号车和粤RP0661号车在龙山公司133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熄火和切断电源,而是一边卸炸药一边移动。此外,运输车辆在爆破作业区域内卸炸药、雷管时,仍有两台潜孔钻机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套孔作业。

⑨粤RP2553号车押运员缪逢春和粤RP0661号车押运员张廷柱未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⑩8月26日0时至27日18时龙头山仓库2号库(雷管库)无视频监控记录。

(4)民爆公司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8月27日,民爆公司在企业自身、司机叶本强和范桂平、3台车(粤RP1429车、粤RP0661、粤RP2553)均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

2.龙山公司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1)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2年8月23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续组织生产,最终导致该事故发生。

(2)龙山公司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

①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未按正常审批手续申领民爆物品,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负责人陈承佩,申领了8月27日民爆物品。

②在民爆物品运抵133平台后,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宣守兵(爆破班班长)等人均未认真检查民爆物品的包装、数量和质量,未如实记载领取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姓名。

③吴利指挥车辆在正套孔作业的钻机附近卸民爆物品,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指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付日旭、马定佳、杨家松、朱光胜等4名手风钻操作工卸炸药。

④在同时同地卸炸药和雷管。

⑤在同一工作平台上同时卸炸药雷管、装药、使用钻机穿孔。

⑥组织生产爆破作业,安全员程军不在岗位。

3.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未持证押运员(保安员),违规从事押运服务活动。

(1)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服务范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服务。

(2)保安公司派驻龙头山仓库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4.公安部门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

(1)英德市公安局(含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一是推行、允许“辖区派出所在《使用单位爆炸物品出库申请表》上审核同意后,民爆公司即可将民爆物品出库、运输给使用单位”的做法,使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造成8月27日民爆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给龙山公司时并无法定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是在龙山公司未列明运输的民爆物品的包装材料,未提交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以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的情况下,违规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三是在龙山公司未列明拟购买的每种炸药的具体数量、未提供银行账户的情况下,违规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四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民爆公司下列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落实民爆物品登记制度的行为,运输民爆物品时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五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龙山公司违反有关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

(2)清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该支队对英德市公安机关的民爆物品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自身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民爆公司和龙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1)2010年民爆公司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过程中,未依法提供该公司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证明材料,仅提供了该公司委托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运输民爆物品的委托协议。在此情况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未严格审核该公司的申请材料,没有告知该公司补正申请材料,也没有对该公司和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之间的委托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便报请省经信委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而实际上,民爆公司长期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民爆物品,未真正委托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运输民爆物品给购买单位,且这些自有车辆均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民爆公司在销售民爆物品中的违法行为。

6.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力。

(1)英德市安全监管局的责任。一是对龙山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二是2010年4月,在民爆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情况下,英德市安全监管局为民爆公司出具了内容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资料已在我局备案”的证明;事后,英德市安全监管局也未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

(2)清远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支队的责任。该支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龙山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英德市安全监管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

7.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

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英德市交通运输局以及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不到位。

8.英德市政府、英德市望埠镇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

(1)英德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不力,未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未有效督促公安部门加强民爆物品监管工作,未有效督促安监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未有效督促交通部门查处非法运输行为。

(2)英德市望埠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镇有关部门及时巡查、制止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由于相关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共9名)。

1.凌小燕,民爆公司总经理。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凌小燕作为民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陈承佩,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主任。8月27日,在龙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陈承佩仅凭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的电话通知,便向龙山公司发放、运输13.488吨炸药和469发雷管。陈承佩还在装载炸药、雷管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与司机、押运员进行交接核对;指派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叶本强(司机)和范桂平(司机)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三部车辆(粤RP1429车、粤RP0661、粤RP2553)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周平,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副主任兼2号雷管库保管员。周平对2号雷管库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账目不清楚;且在8月27日发放雷管给龙山公司时未严格按照规定与司机、押运员进行交接核对。周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魏法伟,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厂长。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2年8月23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续组织生产。8月27日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魏法伟作为矿山分厂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吴利,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副段长。8月27日,吴利未按正常审批手续申领民爆物品,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负责人陈承佩,申领民爆物品。在民爆物品运抵133平台后,未认真交接清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安全员程军不在位的情况下,现场组织实施爆破作业,违规指挥,没有及时纠正爆破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吴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宣守兵,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爆破班班长。8月27日,在民爆物品运抵133平台后,宣守兵未认真交接清点。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指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付日旭、马定佳、杨家松、朱光胜等4名手风钻操作工卸炸药。宣守兵作为爆破班班长,违规指挥,违章操作,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巫永忠,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9年11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主持大队全面工作。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巫永忠作为英德市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治安管理大队的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调查还发现巫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吴伟豪,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2年6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治安中队中队长,负责中队全面工作。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吴伟豪作为英德市公安局具体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治安管理大队治安中队的中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调查还发现吴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建议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

9.丘远征,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6年 1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副所长,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丘远征作为具体负责龙山公司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监管工作的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另案一并处理的人员(共2名)。

1.郑北泉,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1年2月出生,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任英德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2010年3月起兼任英德市政法委书记,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6日任英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2012年8月7日至今任清远市公安局副处级干部。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郑北泉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长期间,作为全面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该给予纪律处分,鉴于其在其它案件中涉嫌徇私枉法和严重经济问题,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另案一并处理。

2.谢龙生,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1年6月出生,2005年9月至2012年8月13日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等;2012年8月14日至今任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长。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谢龙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作为直接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调查期间,省调查组多次通知其接受调查,但其一直无故未接受调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该给予纪律处分。此外,谢龙生于2012年8月14日被调任为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长,但其直到2012年11月2日仍然无故未到司法局报到上班,其真实原因和是否涉嫌违纪尚待调查。鉴于其在其它案件中还有涉嫌违纪问题,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另案一并处理。

(三)建议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人员(共9名)。

1.凌绿绮,女,民盟成员,本科学历,1963年11月出生,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任英德市安监局局长,2011年1月至今任英德市政协副主席。2005年,原为国有企业的民爆公司转制成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原经理凌绿绮成为转制后的民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73.76%)。2006年6月,凌绿绮将其股份转让给其妹妹凌小燕,凌小燕成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2010年4月,民爆公司工作人员找到凌绿绮,要求英德市安监局为民爆公司出具内容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资料已在我局备案”的证明,以便将该证明提供给安全评估单位编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省经信委向民爆公司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必备材料之一)。在民爆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情况下,凌绿绮交代英德市安监局副局长刘启坤、办公室副主任张月英为民爆公司出具了证明(凌绿绮自身在出具该证明的呈批表上签批同意)。对此,凌绿绮应负直接责任。事后,凌绿绮作为时任局长,也未安排英德市安监局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凌绿绮作为与民爆公司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人员,在办理备案证明的过程中,不仅没有回避,反而明知故犯,弄虚作假。凌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错误,且情节恶劣、影响很坏、后果严重,丧失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原则和立场。凌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重大隐患和提供了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建议依照有关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2.李伟,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5年4月出生,2010年12月至今任清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支队全面工作。清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对英德市公安机关的民爆物品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民爆公司和龙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李伟作为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盛明杰,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4年12月出生,2009年5月至今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主任科员。盛明杰在2010年给民爆公司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时初审把关不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阙柱金,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57年3月出生,2009年3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矿山安全监管等。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阙柱金作为分管矿山安全监管的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钟伟强,男,中共党员,中专学历,1970年2月出生,2008年9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钟伟强作为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蔡兵,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5年3月出生,2010年3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蔡兵作为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副局长,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陈日英,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9年9月出生,2011年6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陈日英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张光,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4年5月出生。2011年9月至今任英德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经信等工作。张光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李启章,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3年6月出生,2008年8月至今任英德市望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英德市望埠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镇有关部门及时巡查、制止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李启章作为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予以诫勉谈话的人员(共5名)。

1.朱国权,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5年10月出生,2006年10月至今任清远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清远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龙山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英德市安监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朱国权作为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工作不到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2.范秀和,男,中共党员,高中学历,1957年12月出生,2010年12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局长,负责主持全面工作。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范秀和作为英德市安监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3.蔡荣绍,男,中共党员,学历本科,1963年2月出生,2010年5月至今任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蔡荣绍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不到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4.侯国杰,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6年2月出生,2010年5月至今任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侯国杰作为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不到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5.廖贤就,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9年1月出生,2012年8月14日至今任英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廖贤就对英德市公安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领导不到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诫勉谈话。

(五)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共4名)。

1.钟志勇,民爆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钟志勇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副经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吴建平,龙山公司总经理。吴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在明知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没有要求矿山停产,而是默认矿山违法继续生产。吴建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何武华,龙山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矿山分厂。何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督促矿山分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矿山分厂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在明知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未提出停产建议,放任矿山分厂违法继续生产。何武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周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厂长助理,分管采矿工段。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督促下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采矿工段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纠正爆破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周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公安局依法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六)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共3家)。

1.民爆公司。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法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龙山公司。该公司在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续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英德市公安局吊销其《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3.保安公司。该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服务范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服务,且派驻龙头山仓库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省公安厅吊销其《保安服务许可证》。

(七)建议由单位进行内部处理的人员(共1名)。

刘志刚,英德市公安局在编职工,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服务范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服务,且派驻龙头山仓库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刘志刚作为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英德市公安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此外,责令英德市委、市政府分别向清远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建议清远市委、市政府以及英德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中“对一年内县一级发生一宗重大以上事故或两宗以上较大事故、乡镇(街道)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的有关规定,对英德市、望埠镇党委、政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对英德市、望埠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干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形势和突出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通过明确责任意识,责任制度,责任内容以及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一票否决”,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要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健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制度,约谈警示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矿山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较大以上事故容易发生,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要深入监管对象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要推动企业健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清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要加强执法,健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的联合行动机制,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三)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等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细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配送、爆破作业以及流向等环节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严格安全许可审查,督促有关单位保持安全生产的许可条件,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销售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工作流程,放松审批条件。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配送的安全措施,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和未经许可的车辆从事运输和配送,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车辆的驾驶和押运。严禁雷管、炸药混运、混放、混发,确保雷管与炸药的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要求。要严肃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从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要着重强化对民爆物品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强化民爆物品运输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民爆物品运输车辆资质和民爆物品运输从业人员(运输、押运、装卸)资格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民爆物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等违规行驶行为;强化爆破作业现场监督管理,督促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爆破设计和相关作业规程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实施爆破作业。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的规定,严格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和民爆物品运输从业人员(运输、押运、装卸)准入管理。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必须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负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员主要责任,对本单位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非法行为负首要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负重要责任。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销售单位要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的出仓和进仓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及时将药种、数量和流向等信息输入监管信息系统,自觉接受监督,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爆破作业设计方案管理,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的存放,使用和回收管理,严格落实爆破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民爆物品销售企业要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通过年审,严格遵守民爆物品购买、销售、运输、装卸各项规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购买;认真查验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按照许可品种、数量销售;仔细核对公安机关批准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申请,按照批准使用的品种、数量发放;严格民爆物品运输车辆管理,车辆完成运输后必须打扫干净,清出车厢内残留的药粉、药渣以及遗留的民爆物品;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资质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运输、押运、装卸)资格规定,凭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严格执行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等规定,严禁装载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在人员集聚区逗留以及载药(炸药)维修、车厢内载人、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混装等违规违章行为;装卸使用民爆物品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雷管等起爆器材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如实将本单位购买、销售、发放、运输、储存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公安机关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业务素质,爆破专业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有关规定,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设计并严格执行,装药、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严格执行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距离要求,严格执行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不准带入作业现场等有关规定,严禁边装药、边卸药、边复孔等违章作业行为。

负责民爆物品押运、监督等其他从业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所监督和押运的爆破物品品种、数量,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坚决制止民爆物品行业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杜绝爆破物品储存、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事故和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治安事件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认真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保证涉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相关规章制度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吸取民爆物品事故教训的宣传和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对民爆物品事故后果的认识,切实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举一反三,排查治理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来源:安全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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